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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妇通[1997]8号)
各区妇联及社会各级妇女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决响应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号召和贯彻落实全国、省妇联作出的有关工作部署,更好地调动发挥我市广大妇女姐妹在深圳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和特殊作用,我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的窗口行业和女性集中的单位,大力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和突破口,将我市的“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引向广泛深入持久。
一、建岗名称
根据全国妇联的要求,统一确定名称为“巾帼文明示范岗”。已先设立“三八文明岗”的,请于今年12月底以前自行更名换牌。
二、建岗范围
重点在党政机关、商贸、饮食、医疗、文教、公安、海关、邮电、金融、公交、旅游、铁路、航空等窗口行业和女性较集中单位。
三、建岗要求、条件
具体按妇协字[1997]3号文的同项规定执行。
四、评选、表彰、授牌及管理办法
采取单位自评、群众推荐和审查核准的方式,产生示范岗;采取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方式。对于条件成熟的,随时申报,即时设岗;对于已不再具备设岗挂牌条件的,决定核准撤消。全市首次授牌将于明年的“三八”节期间进行,自1999年3月起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各区、镇(办事处)应按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在配合做好全市统一活动的同时,应至少产生、掌握或培养1个示范联系点。
附:妇协字11997]3号《关于在巾帼建功活动中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的意见》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19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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