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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协字11997]3号)
“巾帼建功”活动的广泛开展,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城镇妇女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激励广大城镇职业女性爱岗敬业,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树行业新风为目标的“巾帼文明示范岗”。为便于操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旨在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妇女开展操作性强、社会影响大、能发挥女性优势的岗位建功活动,鼓励女性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行业发展和文明进步多作贡献。
二、建岗名称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各业在开展“巾帼建功”活动中所建立的示范岗,统称为“巾帼文明示范岗”。
三、建岗范围
在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重点突出党政机关和十大行业(商贸、金融、公交、卫生、科技、教育、邮电、轻工、纺织、化工)的最基层单位和个人。
四、建岗条件
1、“巾帼文明示范岗”的人员,必须是政治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能够成为行业的榜样。
2、“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规范,要从本行业、本系统、本岗位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目标和措施,规范服务标准,明确岗位责任,立足岗位建功、岗位成才,在促进本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3、领导重视,把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务求实效。
五、建岗要求
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要立足教育,重在培养“四有”、“四自”女性,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创建文明单位。
1、先行试点
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岗位的具体要求,制定“巾帼文明示范岗”的标准,按建岗条件选出一批示范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2、工作到岗到人
建岗内容具体化,目标到岗,任务到人,通过在岗女性思想道德和工作业务水平的提高,带动岗位和行业工作的开展。
3、形成竞赛局面
通过建立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融思想性、知识技能性、实效性于一体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在单位或本系统扩大影响,形成争先创优的竞赛局面。
六、评选、表彰、授牌及管理办法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评选,以示范岗为参评主体,采取自我申报、群众评议、行业推荐、逐级报批的办法。全国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100个(含集体和个人)。首次表彰将于1998年“三八”节进行(与“巾帼建功”标兵和先进集体的表彰同时进行)。各地可分级、分行业组织评选、表彰和授牌。评选活动要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其它工作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改革、稳定和发展。对“巾帼文明示范岗”采取逐级管理的办法,那级组织评选出的示范岗由那级组织授牌和给予表彰奖励。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再达标的示范岗,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审批、颁奖及管理工作。
七、加强领导
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工作,它对促进社会进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希望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巾帼建功”活动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专人负责;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建岗目标和措施纳入各行业、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以保证这项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