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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直机关妇女代表联系制度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机关妇女工作渠道,扩大妇女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妇女代表联系妇女,宣传妇女,代表妇女,服务妇女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负责领导和指导本代表团的各项工作,每年年初提出本团一年工作指导意见,牵头组织重大调研、活动、督察、考核等工作,负责联系一个代表小组,年终召开履职总结大会;秘书长负责与各代表小组联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报送一次本团工作信息。
第三条     市直机关妇女代表按职业和区域分为若干代表小组,设组长二名,组长负责所在代表小组的工作和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第四条     各代表小组负责联系所在地区、行业的妇女,完成有关调研、活动、督察、考核等工作;并根据本团任务和实际需要,每年自主开展活动1—2次。
第五条     各妇女代表要保持与本界别或本区域妇女群众的联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收集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向所在代表小组、代表团反映;帮助、协调和解决本界别或本区域妇女群众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发放妇女代表联系册,人手一册,记录各代表联系工作情况,各代表小组组长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检查一次,并将情况汇总送秘书长。
第七条     市直机关妇工委负责为市直机关代表团处理相关事务,组织代表进行考察、交流和培训,在机关党建在线巾帼风采设信息交流平台,反映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活动信息。
第八条     各级妇女组织应支持和协助妇女代表履行其职责,提供保障条件。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直机关妇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