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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市直属机关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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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1999]6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1、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是党的基层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在市直属机关工委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机关党组织的工作重心是在保证和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上,为深圳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保证。 二、合理设置机关党的组织,保证机关党的工作协调运转 3、合理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的组织设置,要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有利于全面履行党章和《条例》赋予的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促进深圳的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市直属机关的实际,局以上机关党员人数50人(含)以上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市直属机关工委批准可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直属单位的设立直属机关委员会);机关党员人数30人(含)以上不足5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党员人数在3人(含)以上不足3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机关党的支部。党员7人(含)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纪委与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合署办公的,机关纪委书记一般应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 4、机关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设置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市直属机关单位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4人(含)以上的,设立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可由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专职党务工作人员3人(含)以下或机关工作人员300人(含)以下的,也可设立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本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党务干部领导职数不受挂靠部门职数的限制。设立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且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配备专职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设立直属总支部委员会的,应配备专(兼)职副书记。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序列,机构级别与单位内设机构同级,专职党务干部的待遇与本单位同级干部相同。 6、切实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市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专职书记可以从单位非领导职数中解决,也可另列职数解决。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设专职副书记。机关党组织组成人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和党务工作素质,并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年龄要求必须能任满一届以上。 市直属机关工委对各机关党组织推荐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选举前的考察,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市直属机关工委的同意。 加强机关党组织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拓宽后备干部来源。注意从党务、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中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机关党组织后备人选,保证机关党组织组成人员的正常交替。 7、保障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预算,不低于行政业务费用的5%,不足部分从党费和其他费用中支出。 三、全面履行机关党组织职责,充分发挥其协助和保证监督作用 8、机关党组织要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支部)的九项职责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五项职责,机关党组织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正确地履行。 9、党组(党委)应支持机关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及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部门实际,帮助和支持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督促党员行政领导自觉接受所在机关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为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别是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保证机关党组织切实履行其职责,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机关党的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真正做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加强机关党员的思想教育。机关党组织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坚持党员学习制度,建立完善脱产培训制度、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处以上党员干部学习登记制度、党员学习考核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学习任务。设立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市直属机关党组织,原则上都应建立基层党校,其中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基层党校,抓好党员教育。机关党员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做到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分类分层次教育,区别不同对象开展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实效性;教育力求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11、强化对机关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强化党员的经常性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按期召开并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完善党支部目标管理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12、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加大在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重点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注意做好在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五、完善党内监督,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3、履行监督职责。机关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机关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各部门党组(党委)要为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 14、明确党内监督的内容和重点。机关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八项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一是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省、市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二是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三是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15、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机关党组织要正确运用《条例》规定的实施党内监督的七条主要方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坚持并严格执行党员持证过组织生活制度。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市直属机关工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报告。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制度。要做到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如实向市直属机关工委和市委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建立完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制度。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建立健全诫勉谈话制度。机关党组织必须了解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于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并按照有关规定揭露和查处党员违纪行为。 建立部门行政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并如实向市直属机关工委和市委有关部门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处理。 六、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6、坚持不懈地抓好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四项职责,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研究和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法。要充分发挥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17、增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联系实际,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深入了解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要积极化解各种矛盾。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强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深圳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七、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8、按《条例》要求配齐配好机关专职党务干部。根据《条例》的精神和深圳实际,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至少应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即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1人;在100至200人的,配备l至2人;在200至300人的,配备2至3人;在300至400人的,配备3至4人;在4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4人。直属单位及其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19、不断提高机关党务干部的整体素质。加强对专职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学习党建理论、党建知识、业务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全面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完善党务、业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各单位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岗位,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培养复合型干部。机关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定期向党组(党委)提出专职党务干部岗位轮换的计划和措施。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任职时间满两届或相应年限、一般专职党务干部任职满一届或相应年限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八、加强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再上新水平 20、强化市直属机关工委职能。中共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直属机关工委”)是中共深圳市委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对市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实施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市直属机关党的建设规划,指导基层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2)负责对市直属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成员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审批工作; (3)协助市委及有关部门对市直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管理。负责对市直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市直属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市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市直属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协助市委组织部对市直属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评议工作,对其党建工作状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市委选拔、任免的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4)领导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决定。 (5)协助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机关单位做好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党务工作人员及其编制的管理工作。对市直属机关单位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提拔、使用、岗位轮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指导市直属机关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批直属总支、支部发展的新党员。 (7)负责市直属机关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和上缴工作。 (8)指导各机关党组织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9)领导市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 (10)执行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直属机关工委委员由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市直属机关单位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若干人担任。市直属机关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市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 21、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部门两个文明建设负总责,对机关党建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党组(党委)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列入工作议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要吸收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的有关会议,参加行政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重要工作和干部任免要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努力为机关党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22、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要把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支持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23、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力p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是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党委)的共同责任,应互相尊重和支持。要着重在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专职书记、副书记的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培训等工作的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考核、检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之间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采取联席会、通报会、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市直属机关党组织可以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对市直属机关党组织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本实施办法由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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